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7 13:32:2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與非法經營罪的界限
間諜專用器材也屬于國家禁止自由流通的物品,因此,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的行為也可以說是一種非法經營行為。但由于《刑法》作了特別規定,所以兩罪形成法條競合關系,對于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的行為,應適用特別規定按本罪論處。只有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才能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二、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一)停止形態認定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完成了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的行為,即構成既遂。但如果行為人尚未完成生產、銷售行為的,即為未遂。例如,行為人在生產過程中被當場抓獲的,行為人正在出售間諜專用器材但尚未完成交付的,均屬于未遂。
(二)罪數形態認定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的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但是,行為人同時實施了非法生產、銷售行為,或者同時生產或銷售了不同間諜專用器材的,仍以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走私間諜專用器材入境后予以銷售,或者生產間諜專用器材是為了實施其他犯罪,而同時觸犯其他罪名的,一般按牽連犯處理,從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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