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接受禮物拒不交公的定罪處罰
發(fā)表時間:2017-11-07 16:34:2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20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國家工作人員接受禮物拒不交公的定罪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接受禮物拒不交公的定罪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
本條是關于國家工作人員接受禮物拒不交公的定罪處罰的規(guī)定。
本條是貪污罪的補充。犯罪對象是應當交公的禮物。條件是違反國家規(guī)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且數額較大。
行為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所謂“國內公務活動”,是指在檢查指導工作、調查研究、參加各種會議包括招待會、座談會、研討會、新聞發(fā)布會、鑒定會、評比會、業(yè)務會、訂貨會、展銷會等各種業(yè)務活動。所謂“禮物”的范圍是廣義的,包括物品、禮金、禮券以及低價收受的物品。所謂“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的,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政策文件中關于在國內外公務活動中接受禮物應當交公的規(guī)定。如1988年12月1日發(fā)布《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對接收的禮品必須在一個月內交出并上交國庫。所收禮品不按期交出,按貪污論處。國務院1980年11月7日發(fā)布的<關于在對外活動中不贈禮、不受禮的決定》中規(guī)定,在對外交往中,由于難以謝絕而接受的禮品,一律交公,不得自行處理。1995年4月30日發(fā)布《關于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外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guī)定》規(guī)定,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受禮品,必須登記。
“數額較大”的標準,可參照貪污罪的數額,即以5000元作為“數額較大”的起點,凡應當交公而不交公的禮物達到5000元,即可按貪污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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