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中為什么針對鑒定意見存在很大的辯護空間(下)
發表時間:2017-10-15 16:57:2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85次結合南京刑事律師的辯護經驗,對鑒定意見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核發表質證辯護觀點
一、鑒定人有無無法定資質,無相關專業技術或職稱或違反回避規定。鑒定人資質證書展示,律師應一一核對。
二、 檢材、樣本來源是否不明。檢材的真實性,來源,取得,保管,送檢等環節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檢材是否與相關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現場堪驗檢查筆錄相符;實際中很多案件是沒有提取筆錄的,往往是跟勘驗檢查筆錄放在一起的,無單獨的提取筆錄,此應作為律師辦案的重中之重。
三、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不一致。如酒駕,抽血血檢,尿檢,送的材料不一致。
四、鑒定時間對鑒定意見的影響。如遲發型顱內血腫受傷后三周才出現,當時不可能出現。
五、鑒定所依據的材料是否充足。刑事辯護律師針對某些鑒定鑒定意見一定要找它不合法的地方,是否存在相互矛盾,甚至是缺乏客觀送檢材料不足或者不存在依據的瑕疵。
六、不同意見所依據的材料是否一致。要認真甄別、有所取舍,要看檢材交全沒有,律師要從中發現問題。
七、鑒定程序違反規定,不能私下接單。例如是否存在檢材的保存、傳遞、保存、處置的方法不當,女性婦科檢查是否有女性鑒定人員;精神病人鑒定是否有監護人。
八、鑒定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專業規范要求。
九、待證事實與鑒定意見是否關聯。
十、鑒定文書是否缺少形式要件 。委托事項與鑒定的事項不一致,重置購買價值相差很大。
十一、鑒定意見是否明確。如鑒定意見中有前置條件為公安機關核實為鈍器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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