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同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注意事項
發表時間:2017-10-17 14:44:3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872次1.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妨礙偵查的內容。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通信雖然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但也應當依法行使,不得通過通信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妨礙偵查的內容,如告知其同案犯的供述,幫助犯罪嫌疑人進行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2.對與犯罪嫌疑人的通信信息予以保密。辯護律師在與犯罪嫌疑人通信的過程中獲知的個人隱私或者其他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包括對偵查機關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親屬。但對于在通信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3.對與犯罪嫌疑人的通信信件予以保留并附卷備查。與犯罪嫌疑人通信是辯護律師的工作表現之一,還可以為案件辯護提供依據素材,律師應當保留這些信件并附卷備查。
4.與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措辭應當更加嚴謹慎重。由于與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可能被監控,因而律師在通信措辭時應當更加謹慎,以免因措辭不當而面臨執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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