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法律規定(刑法自首的成立條件)
發表時間:2023-07-10 16:05:1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715次什么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的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 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谏鲜鲆幎ǎ痉▽嵺`中,自首可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又稱準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成立一般自首必須符合:
(1) 自動投案,即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 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 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 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 首。
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
成立特別自首必須符合:
(1)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拘留和逮捕五種。目前通說認為正在服刑的罪犯包括正執行死刑緩期、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等刑罰的罪犯,以及正在執行管制刑、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的罪 犯。
(2) 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應如實供述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的罪行。若屬同種罪行的,則不是自首,但可以酌 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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